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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管理办法

时间:2023-11-24 11:05:42 浏览次数:2349

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打造陕西省食品安全品牌整体形象,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,打造特色鲜明、竞争力强、市场信誉好的食品安全品牌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“食安陕西”品牌是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主体、技术创新、品牌竞争、守信重则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,依据本办法评价认定的品牌。

第三条 “食安陕西”品牌建设联盟(以下简称联盟)接受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,设在陕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中心,负责“食安陕西品牌”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。联盟设秘书处,具体负责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的日常工作。

第四条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是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,依据《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标准》及相关规定,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“食安陕西”评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特定区域进行的评价活动。

第二章 申报要求

第五条 申报 “食安陕西”品牌的联盟成员(组织)应符合《“食安陕西品牌”评价标准》的基本条件,提交申报“食安陕西”所要求的资料。

第六条 “食安陕西”品牌标准包括企业评价和区域评

价。企业评价对象包括:食品生产企业、餐饮服务企业和检测机构。区域评价对象包括:食品生产基地、食品生产园区、餐饮安全街区、食品安全小镇。

第七条 申报“食安陕西”品牌的食品生产企业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陕西境内注册,初次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三年及以上;

(二)采用合法的注册商标;

(三)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,且证书在有效期内;

(四)近三年内平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;

(五)近三年内未发生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;

(六)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、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;

(七)近三年内未出现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。

第八条 申报“食安陕西品牌”的餐饮服务企业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陕西境内注册,初次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在三年及以上;

(二)符合 GB 31654要求;

(三)采用合法的注册商标;

(四)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,且证书在有效期内;

(五)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 平米以上,或就餐座位数在 75 座以上;

(六)推行“明厨亮灶”工程,实现阳光操作;

(七)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达到 A 级水平;

(八)近三年内未发生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;

(九)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、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故;

(十)近三年内未出现经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食品安全舆情事件。

第九条 申报“食安陕西”品牌的检测机构,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在陕西境内注册,取得CMA资质的时间在三年以上;

(二)采用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;

(三)实验室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;

(四) 近三年内未发生违纪违规事件。

第三章 评价要求

第十条  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,坚持科学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公平竞争,优胜劣汰。

第十一条  各市、省直管县(市)食安办(市场监管局)组织指导本区域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、餐饮企业、检测机构和特定区域进行自愿申报。

第十二条 联盟建设规范化的评价服务平台,为申请主体提供资料申报、资格审核、满意度评价、资料评审、现场评审、结果公示等全过程服务。

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外受理申报材料,根据工作需要,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《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标准》及相关规定进行评价,提出入围名单。

第十四条 入围名单经联盟秘书处审核后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。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公告,颁发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证书

第四章 证书标志

第十五条  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主体名称、地址;

(二业务范围或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需要时可对产品能、特征进行描述;

(三)依据的标准、技术要求;

(四)证书编号;

(五)发证机构、发证日期和有效期;

(六)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。

第十六条 “食安陕西”品牌标志包含相关名称、图案、字、色彩等,所有权归属陕西省品牌建设促进中心。

第十七条 证书有效期为3年。证书有效期内,评价围内的产品可以在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标志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五章  其他要求

第十八条  推动政府、行业、区域、社会等多层面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结果采信机制充分运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、品牌发展专项资金、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等支持作用。

第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、市场主体、社会组织等应加大“食安陕西”品牌宣传力度,加强交流合作,强化宣贯培训,总结、推广经验做法,发挥示范带动作用。

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不得违规收费。

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持续符合评价要求、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、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存在重大违法、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组织,由联盟按程序启动退出机制。

第二十二条 各级食安(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,“食安陕西”品牌评价活动进行监督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,通报相关信息。

第五章  附 则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